招投标领域涉及面广、参与度高、利益关联度高、社会关注度也高。要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土政策”、“土办法”、“潜规则”,就必须把招标投标中的有关规定全部摆到市场主体面前,既作为执法依据,也作为监督对象。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我们要把招标投标中的有关规定全部摆到市场主体面前,既作为执法依据,也作为监督对象,真正杜绝各种‘土政策’‘土办法’‘潜规则’。”4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司长李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这是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的重要举措。”李亢说,这一《意见》有利于切实保障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的作用,并从制度上堵塞乱设审批、权力寻租的漏洞,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
记者了解到,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全国范围内招标投标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修改或废止了一大批不符合上位法、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
据统计,2012年至2015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个部门清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达到154件(废止32件、修改28件、保留94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清理4612件(废止1200件、修改877件、保留2535件)。
不过,李亢表示,由于清理范围不全面、内容不彻底、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边清理、边出台”等情况仍较为突出,文件内容彼此矛盾和违法设置行政审批、备案、收费以及违规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利受限、负担加重,严重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发挥,而且容易滋生腐败,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有关方面特别是市场主体普遍反映,维护招标投标领域法制统一,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仅靠运动式的清理是不够的,必须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长效机制。”李亢说。
《意见》明确,我国将建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定期清理机制,各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商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每3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坚决纠正违法通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置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的行为,清理各个文件中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同时,对经清理保留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拟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过去,有些地方和部门以‘红头文件’设置行政许可,限制市场竞争,以及违法实施行业保护和地区封锁,这些做法以后都要被禁止。”李亢表示,《意见》明确禁止政府违法干预市场活动,并从约束政府权力、方便市场主体的角度,强化了对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
例如,各地清理过程和结果、现行有效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未公开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同时,进一步强调制定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和备案审查程序,以提高制度的科学性、民主性,严把出口关。
“在督促各地加快完善招投标相关机制的同时,我们将缩小强制招标项目的范围,提高招标规模标准,使招投标机制更有效地发挥作用。”李亢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后评估,并大力推进电子招标投标,构建招标投标信息共享网络。
与此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快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依托该平台,统一发布全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