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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发布时间:2020-03-27 10:39:36


 

序号

禁止内容

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依据

一、资格条件

1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2

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供应商资格要求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9〕181号)第三条

 

3

限定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4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审批的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或将非国家行政机关审批的企业资质作为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5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6

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会员、奖项荣誉等作为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序号

禁止内容

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依据

7

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置的供应商资质与项目不相适应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8

将业绩、奖项作为资格要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案例4号

9

以没有参加现场考察或答疑取消投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资格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

10

以境外行业技术认证证书等作为资格性条件

《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报审核管理办法》

11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二、采购需求

12

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包括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扶持小微企业、支持残疾人单位和监狱企业等)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条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13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技术、商务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14

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19〕119号)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19〕248号)

《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报审核管理办法》

15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序号

禁止内容

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依据

16

设定最低限价(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17

将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18

要求供应商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19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38号)

20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21

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2

未在采购文件中根据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23

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24

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号等或醒目方式或文字描述标明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25

未注明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序号

禁止内容

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依据

26

通过合同约定限制当事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零九号)

27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28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三、评审标准及方法

29

未设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包括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扶持小微企业、支持残疾人单位和监狱企业等)的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条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30

设置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1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10%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价格分计算方式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32

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设置不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设置不为10%

《政府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

33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34

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经营年限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序号

禁止内容

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依据

35

将投标人设在项目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办事处等作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6

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37

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没有量化到相应区间的,且没有对应分值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38

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9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40

书面方式能够准确描述采购需求并且通过评审供应商投标文件能够判断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41

要求提供样品的项目,未明确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42

以境外行业技术认证证书等作为评审因素

《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报审核管理办法》

43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因素中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案例9号

四、其他条件

44

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

45

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

 

注:1.《负面清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废止或修改后,相应内容将予以调整。

2.未列入本《负面清单》的内容,依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行政机关有特殊规定的或经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机关批准的依其规定。

南京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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