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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财政厅2020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7 10:07:42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预算管理资金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根据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等规定,我市原则上执行省级《目录》,不再另行出台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仅对省级《目录》内的部分品目适用范围进行微调。

1、《目录》内货物类中乘用车(A020305)、客车(A020306)、图书(A05)和家具用具(A06)采购预算在2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项目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规定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2、属于列入网上商城的货物,其采购金额为2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网上商城范围内的货物不能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的,经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可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采购。

3、工程类(B)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不含本数)-1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定点采购或分散采购。采购预算4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4、为提高集约化采购效应,信息技术服务(C02)项目预算在2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委托“解放号”平台进行采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采购人可以选择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解放号”平台进行采购。

5、对采购需求事前难以确定、技术较为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展览服务(C0602)、环境服务(C16)和社会服务(C1902)项目,从提高采购绩效出发,采购人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6、物业管理服务(C1204)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定点采购。暂不执行车辆加油服务(C050302)协议供货。

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8、江北新区、江宁区、溧水区、高淳区、六合区、浦口区对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C050301)、印刷和出版服务(C0814)项目,可另行制定本区域规定。

三、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报市财政局批准;拟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由预算单位经集体研究后选择采购方式,集体决策会议纪要与采购文件一起存档。

四、对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特殊性,可以归集拟采购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项目,由本部门本系统统一组织采购。

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在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中充分体现对节能环保产品、科技创新产品、贫困地区和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的支持。政府采购应购买本国货物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报审核管理办法》(宁财购〔2018〕549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南京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5日

 

关于印发2020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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